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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商泰智慧商业〗浅析国际贸易质量纠纷
时间:2015/9/23 10:03:03  来源:深圳万商泰投资有限公司  浏览率:

    关于国际贸易质量纠纷大家懂多少,在国际贸易越来越开放的前提下碰到贸易质量问题时候,应该如何保护和处理,这些问题一直摆在我们面前。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部分国外买方资信状况恶化,付款能力、付款意愿下降,经常凭借质量问题为由拒收货物、拖延付款,我公司受理的贸易纠纷案件数量和金额随之增加。下面将针对国际贸易中的质量纠纷,与您分享三个典型案例及简要分析。

一、贸易质量纠纷常见案例及解析

    贸易合同生效后,卖方必须履行合同义务,保证所出运的货物符合贸易合同约定,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一)关注默示质量担保责任

    在贸易合同中,卖方对其所交付的货物品质负有义务,保证符合合同条款要求,即质量担保义务。质量担保义务分为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前者是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合意所决定,后者由法律所规定。因此,明示担保通常约定于合同之中,或者采用标签、广告或者使用说明等方式标识;而默示担保,则对广大消费者构成一种广泛的品质担保。质量明示担保责任由于合同的明确规定而比较常见,但贸易合同无法明确规定默示担保责任,从而导致合同履行的不确定性。

   【案例1】2007年国内某服装生产商向美国买方出口一批儿童服装,买方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货款。买方提出该批儿童服装未经过防火测试,但在合同中并未约定防火测试,在历史往来贸易中买方也从未提及。但是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制定了纺织品的可燃性标准,该要求为美国强制性的技术标准,规定所有进入美国市场销售的相关纺织品服装都必须进行检测,须达到其规定的阻燃性能要求。由于该批服装未进行防火测试,导致国内服装生产商在诉讼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在该案中,儿童服装的防火测试为产品质量的默示担保责任。

   (二)质量检验异议条款

    我国许多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习惯使用格式条款,同时由于质量检验异议条款不是合同必要条款,因此即使没有质量异议条款也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所以很多出口企业的贸易合同并未约定质量异议条款。但该条款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当贸易双方发生质量纠纷时,需要贸易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条款,在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沟通、协商,以此确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案例2】——1.案情简介2013年5月24日,被保险人A公司向限额买方B公司出运一票货物(桉树油),申报发票金额USD64,423.80,支付方式为OA 90天。2013年6月25日货物到港后,B公司完成清关并提货。2013年8月16日,B公司突然告知A公司,由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全部货款。A公司积极向买方抗辩,但买方不予理睬。报损后,我公司发函询问B公司,B公司承认债务,但提出桉树油存在气味问题并且颜色呈淡黄状。2.案件处理我公司经过勘查后发现:(1)《贸易合同》对货物质量规格仅约定桉树油含量,出运前第三方检验结果显示正常,合同并未对气味、颜色事项进行约定;(2)《贸易合同》规定“货物在目的港卸货后十五日内经采购方检验发现货物存在质量、数量和重量与合同不符,采购方有权根据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要求退货或者对供货方提出索赔”,买方并未在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索赔,而是在货物到港后58天提出质量问题;(3)经过我公司调查,桉树油物理性状为无色至淡黄色液体,有似樟脑和冰片的气味。综上所述,B公司提出桉树油存在气味问题并且颜色呈淡黄色,明显存在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借口恶意拖欠货款。在我公司的持续施压下,买方于2013年10月7日支付货款USD30,203.00,拖欠剩余货款。我公司对A公司履行保险责任,并委托当地渠道追偿,目前买方依然逃避债务。3.案件简评本案中,被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质量异议条款,并详细规定质量异议期,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在出运前进行检测,在买方提出质量问题后据理力争,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货物风险转移规则

     货物出险与合同约定不相符的质量问题,一方面可能属货物本身的内在质量问题,即质量争议;另一方面可能属于货物本身的外在问题导致其质量发生变化,即风险转移问题。

风险转移所涉及的最典型的原因是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当事人以外的原因造成卖方准备履行或者已经履行的货物遭受灭失或损失的风险(物理风险)。

    该风险转移规则主要针对海运或内河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货物灭失、毁损等风险做出的,涉及买卖过程中的风险分担,但是货物风险转移规则并不影响卖方对货物无瑕疵的担保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卖方在装运港交付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即使货物的风险已经转移至买方,卖方也不能因此免除货物质量的瑕疵担保责任。

   【案例3】科学检测表明,大豆的安全水分范围应保持在14%以下,否则大豆在装船运输中将会无法避免发热、变软、损坏。某一国内贸易商出口一批大豆,贸易双方约定大豆水分含量应在安全范围内,该批货物到港检测时发现大部已发生霉变。随后,贸易双方对留存的样品进行检验,结果显示该批大豆水分含量超过14%。

    在该案例中,由于出口商所出运的货物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虽然货物已越过船舷发生风险转移,但也不能免除出口商的质量担保责任,该情形同样为我公司的除外责任。

二、规避贸易纠纷的建议

    (一)制定完善的贸易合同

    1.约定质量检验条款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贸易合同中应详细约定质量检验条款,明确规定检验时间、检验地点、检验标准、检验费用承担、检验机构、最终检验权归属等方面。其中,在检验机构方面约定权威的质量检验机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潜在的风险发生,目前国际上比较知名的检验机构有SGS集团、中国CTI华测检验机构、英国劳氏船级社(LR)、美国保险商实验室(UL)。

     2.约定质量异议期在国际贸易中,货物因海上运输、多式联运等原因,通常需要较长的运输时间,为了避免买方收到货物后再较长的时间内因货物价格下跌,随后又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出口商转嫁贸易风险,买卖双方应根据贸易惯例、约定合理的质量异议期十分有必要,从而在贸易双方之间寻求合理的权利义务平衡点。

   (二)严格履行贸易合同交付货物

    许多理赔案例表明,虽然国外买方因质量瑕疵提出的反索赔要求,未免存在显失公平、漫天要价的问题,但同时也表示卖方确实存在履约不完善,从而导致买方存在“可乘之机”。

    (三)积极应对贸易纠纷

     1.当发生贸易纠纷时,根据贸易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向买方积极抗辩、据理力争,并附带证据支持;

     2.如果双方未在贸易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异议条款,导致无法判定责任归属时,当发现买方有和解意愿时,应争取达成和解协议,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如果确实无法与买方以和解形式解决纠纷,出口商可选择委托介入追讨;或者经过法律评估后,采取相应的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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